黔东南一县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公告内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已超过30日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带齐相关手续到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室 联系电话:0855—2437665 请以下这人员,请三天内到黄平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序号违法行为人姓名档案编号采取强制措施时间采取强制措施原因(违法代码)拟作出处罚决定处罚依据违法查处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1杨光州无2023-05-1017:11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杨正勇无2023-05-10 16:27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罚款14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3杨胜林无2023-5-23 21:01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罚款14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4潘家德522622013378223-5-23
21:2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5潘芳5226220028932023-6-2
21:09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11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6刘海祥5226220379102023-06-08
21:53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7陈林2023-06-0821:16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罚款14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特此公告
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6月15日来源:黄平交警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