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新闻发布 发表于 2023-7-4 14:27

判刑!黔东南2名男子偷渡到缅甸......






基本案件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偷渡到缅甸孟波。2019年9月,王某某与偷渡到缅甸的被告人龙某某一起从缅甸果敢偷渡回国。2019 年7月,龙某某偷渡到缅甸果敢。2019年9月,龙某某与偷渡到缅甸的被告人王某某一起从缅甸果敢偷渡回国。2019 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龙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偷渡到缅甸邦康。2020年1月,龙某某伙同王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从缅甸邦康边境偷渡回国。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偷渡到缅甸。2020年5月19日,王某某从缅甸准备徒步淌水入境云南省孟连县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王某某于2020年6月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行政罚款四千元。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OTtia1dIF9HP2icDiaPJ7O5iaISqlTbUibvmGIiaSG2gcqibGf6cZLsJK99omZy3XHc1YYLmvrY1aULLOk4wibG179S4Xg/640?wx_fmt=jpeg


裁判结果天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犯偷越国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龙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外出务工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所谓的高薪工作宣传,认真甄别选择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公司,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天柱县法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判刑!黔东南2名男子偷渡到缅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