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一县3男3女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获刑!!
9月22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6名被告人(其中,3名男子、3名女子)因为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分别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或继续追缴违法所得。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OTtia1dIF9HMqSwH1lwFEEFB5fCkfu2VkicsvniakT2Y5GK8ib9YNSak2eD4Rwu70M2w4Wx2kZHcy00ZdzPDxdxh8A/640?wx_fmt=jpeg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谭某某、吴某某等6人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分别受他人邀约,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2023年9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分别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8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宋某、王某某、彭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如下: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谭某某、吴某某等6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了蝇头小利,提供银卡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是何等的不值!不仅违法所得的钱会被没收,最后什么都得不到,还要被判刑和并处罚金。任何时候都别心存侥幸,只要违法犯罪,终究难逃法网。来源:天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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