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事发黔东南!!
不劳而获,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搭把手”地转账、提现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殊不知这已经是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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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游某、石某、王某前、王某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简要案情】
从2022年12月份至2023年1月份,四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别人的银行卡出借,并按照对方要求,通过线上转账和线下取现的方式多次转移、漂洗赃款,非法获利累计人民币11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石某、王某前、王某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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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人游某、石某、王某前、王某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黄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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