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新闻发布 发表于 2023-10-18 11:27

明白>******是违禁物品,群众主动上交枪支


施秉县公安局积极探索工作思路,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宣传+教育+排查”的工作模式,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主动上交>******等危爆物品。10月16日,一位辖区群众在整理家中物品时,发现老一辈遗留的两支枪,想起手机上收到的短信和派出所民警张贴“缉枪治爆”的告示,明白>******是违禁物品,个人私藏枪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于是第一时间到公安局主动上交。民警对群众主动上交枪支的行为予以肯定和赞扬,同时鼓励其积极充当“缉枪治爆”宣传员,宣传发动身边人主动上交私藏的>******及危爆物品,共同参与到“缉枪治爆”行动中来,用实际行动为维护辖区治安稳定做贡献。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fzfXqpBMkeD8Rp2zW0ehCyqSsacOlETUt216tIIIv0NyWeMKzLrQ1HObzs6DhHuLbPIJLTjJHuFy1XSiaRJasdw/640?wx_fmt=jpeg下一步,施秉县公安局将持续依托“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组织民辅警深入辖区,向群众详细讲解非法持有、私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举报涉枪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来源:施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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