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无证无牌+醉驾被判刑!
醉酒驾驶
无驾驶证车辆无牌网友热评“酒驾王”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OTtia1dIF9HOK3zk35X8bmHXKf7icONHE3epFflhicGdlKrNjBNKNYEDNPsmIpC35rLeehxhzTrHrfb4tWvwOypbg/640?wx_fmt=jpeg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家中吃饭时饮酒,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天柱县凤城街道十字街方向往天柱县凤城街道大花园方向行驶,当日21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天柱县凤城街道南门市场路时,追尾碰撞前方欧阳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中发现刘某某涉嫌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查明案情,将刘某某带至天柱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 , 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4.58mg/100ml。经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欧阳某某无责任。事后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欧阳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本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24.58mg/100ml,并曾饮酒驾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由“醉”到“罪”只在一念之间
因“醉”获“罪”却是一生之痛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远离危险驾驶珍爱自己及他人生命
来源: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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