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刑......事发黔东南!!
近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组织卖淫罪案件,张某、吴某、熊某某等6人被判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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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在雷山县开设名为“御足道”的足疗店,组织他人在该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穆某某明知张某利用足疗店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为其从事接待、收取嫖资等工作。被告人金某某明知张某是公安机关正在追逃的犯罪人员,仍帮助张某逃匿。【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三、被告人熊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四、被告人杨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五、被告人穆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六、被告人金某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四个月。【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蔓延,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妄想披上足疗店的外衣来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黔东南中院 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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