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收购盗窃香烟被判刑......事发天柱!
明知是盗窃而来的香烟
仍多次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成为窃贼的“帮凶”结果罚钱又坐牢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Ttia1dIF9HPX2fOL5GruV1dgAaOia3P69VkKziaiaTjzwOyHJsqWiayMZcSBRLqvCwhYib0NhsvZzHIcDQElWzIhyiaw/640?wx_fmt=png&from=appmsg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欧阳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售卖的香烟系盗窃所得,仍然五次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经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潘某某收购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0439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中,潘某某因贪图小利,5次收购盗窃得来的香烟,不但捡不到便宜,还因收购“赃物”受到法律制裁。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严守法律底线,擦亮双眼,对于他人提供的来路不明的财物,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否则,会因为帮助犯罪分子销赃,扰乱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秩序,而造成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天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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