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对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12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对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可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11月25日 来源: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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