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官司 死者家属指责医院在病历做了手脚
本帖最后由 谭仙女 于 2016-7-11 13:14 编辑 <br /><br />漫画来自网络病人死亡家属索赔50多万元
本案的原告是死者王庆长的父亲王光伦、母亲张玉兰。在法庭上,原告说,2015年10月14日下午3时25分,王庆长到凯里市炉山南方医院就医,入院时诊断为肺炎感染等。原告称,院方在未告知其亲属有病危情况存在的情况下,就对患者进行治疗,约两小时后患者出现病危状态,而医院在进行抢救时,才要求患者亲属签订“危重病人告知书”。
“当时已来不及转院了,我们只好同意由南方医院来抢救。”张玉兰在法庭上说,王庆长最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35分左右死亡。10月16日,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检验,结论为,原因系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原告张玉兰及其代理人称,王庆长死亡后,院方未进行病历封存。“我们本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由于被告未进行病历封存,且王庆长死亡后一天多,被告才提供病历的复印件给原告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方在起诉书中如是说。
据了解,原告认为王庆长的死亡与医院的行为有直接的关系,故索赔539379元。
争论焦点病历是否及时封存
南方医院在答辩时说,其在抢救案涉死者王庆长一事中不存在任何的医疗失职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对王庆长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医院未进行病历封存的问题,南方医院的说法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只有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才有义务封存病历。事实上,院方在告知患者家属死讯后,当时家属是表示理解的,并将死者的遗体搬离医院。待到第二天,医院应家属的要求,复印并提供了所有的病历资料,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故意不提供医疗资料的情况。
庭审中,双方均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南方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中出现了与原告方提供病历材料不相符的情况。原来,医院出示的证据有护理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抢救记录以及病人告知书等。原告说,当初医院向家属提供病历材料时,并没有这些。
“我们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当初院方为何不一并提供给家属呢?而现在才出现在法庭上。”原告方的代理人在庭审质证时说。事后死者的亲属直接说这些材料“应该是院方后来自己补做的”。
对于原告方的质疑,南方医院的说法是,病历资料,当初已全部复印并提供给死者亲属了。
凯里市法院将择期宣判。
┭┭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