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 发表于 2016-5-10 20:56

凯里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府东路等路段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通行的通告

本帖最后由 谭仙女 于 2016-7-11 13:02 编辑 <br /><br />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除公安、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公务摩托车外,禁止三轮摩托车(包括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二轮摩托车(包括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二轮车)在市府东路、市府西路、博南路通行。   二、《凯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在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通行的通告》(凯府告〔2012〕16号)禁止通行路段不变。   三、摩托车(含电动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6年5月10日附:凯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在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通行的通告凯府告〔2012〕16号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交通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现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及《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在市区部分区域道路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5起,除公安、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公务摩托车外,禁止三轮摩托车(包括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二轮摩托车(包括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二轮车)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一)韶山南路、韶山北路(全段);(二)北京东路(含延伸段)、北京西路(全段);(三)营盘东路(小十字至原师专路口);(四)州府路(全段);(五)宁波路(262三岔口至万博腾龙桥);(六)友庄路(全段)。   二、摩托车(含电动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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