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杏出墙”忘原配 同居产子成重婚罪领刑
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婚案,卢某某因在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破坏一夫一妻制度,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1月30日,卢某某与梁某某在从江县领取结婚证。当新婚的激情慢慢的被生活的平淡所冲散,卢某某于2013年3月份选择了外出务工,并在务工期间认识了莫某某,在莫某某的感情攻势下,卢某某很快便与莫某某过起了同居生活,出于私心,卢某某一直未告诉莫某某自己已婚的事实,并于2014年1月17日产下一子。2014年12月,卢某某与莫某某回到三穗县一村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2015年4月29日,卢某某回到从江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梁某某离婚,因未达到离婚条件而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半年过后,卢某某再次为莫某某生下了一个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妨碍国家的婚姻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但鉴于卢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卢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作出上述判决。(欧明华 邱春娅 来源:黔东南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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