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兒_DnEJ6 发表于 2016-10-26 11:11

被判刑了吧!施秉两男子夜盗手机店后销赃至厦门



近日,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4年10月24日17时左右
被告人陈某、许某驾驶一辆轿车流窜至施秉县,通过对施秉县城大街小巷进场踩点后,确定城关镇“A手机店”为作案目标。同月26日凌晨3时左右
被告人陈某、许某提着一个包翻铁门进入到该手机店后面,许某负责放风,陈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液压夹钳夹断该手机店后窗的防盗钢筋进入店内,盗走该手机店内的45台手机和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后驾车逃跑。被告人陈某将盗窃的手机和电脑销赃至福建省厦门市,得赃款12800元后与许某进行分赃。经施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施秉县城关镇“A手机店”被盗45部手机价值45082元,被盗电脑价值3819.65元,共计人民币48901.65元。今年4月,施秉检察院以陈某、许某涉嫌盗窃罪向施秉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剪窗入室为手段,盗窃被害人胡某商店内的手机及电脑,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盗窃物品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应对被告人陈某、许某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幅度内刑量刑,并处罚金。虽然陈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可以从重处罚。  法庭结合其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遂作出如上判决。(张菊彩 来源黔东南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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