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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天柱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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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4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柱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吴某家中人员来往可疑,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嫌疑,经进一步侦查,证实为一吸毒窝点,2017年11月1日22时许,民警果断出击,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吴某及吸毒人员周某等4人一起抓获。当场查获零散毒品三包。在证据面前,吴某、刘某二人对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天柱.jpg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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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人都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来源:天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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