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重点打击以下十种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行为: 1、组织人员在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广场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违法犯罪行为; 4、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违法犯行为;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法犯罪行为;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违法犯罪行为;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行为;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违法犯罪行为;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坚决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关系网”。坚持有黑必打、有恶必除、“保护伞”必抓、“关系网”必破、腐败必挖,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或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的,不管涉及什么人,不管职务有多高、背景有多深,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三、凡有涉黑涉恶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5月1日前,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政法部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毁灭罪证、转移脏款脏物,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畏罪潜逃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希望犯罪负案在逃人员的家属、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相关线索。对于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在押人员有揭发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