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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天柱:砖厂老板拖欠工资 “跑路”,获刑10个月并处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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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3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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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邹某本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邹某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害人李显福等2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23426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名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被告人邹某本在经营天柱县西牛页岩砖厂期间,从2015年9月至11月,拖欠李显福、张绪模等27名当地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23426元,邹某本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至福建省长乐市老家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5年11月24日,天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天柱县西牛页岩砖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砖厂在7日内付清其所拖欠工人工资,责令整改到期后,邹某本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后邹某本于2018年4月25日在其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和其家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不优先支付可能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被告人邹某本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其员工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342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邹某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的从轻处罚情节,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邹某本表示服判不上诉。

▍编辑来源: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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