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1日13时50分许,台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内造谣发布台江县流入"僵尸肉"的视频信息,目前该视频已经在多个微信群中转发。接到报警后,台江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立即对该信息内容进行核查。 谣言视频截图
经查,2018年10月20日22时40分许,郭某某乘车从凯里回台江途径台江县高速收费站时,看到收费站工作人员正在例行检查前方一辆运载生猪胴体的车辆,郭某某在未弄清事实真相前随即进行拍摄,并在视频中有文字描述“台江县流入僵尸肉”等字样,尔后,将拍摄视频发布到自己的几个微信群,被广大群众转发,造成群众恐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造谣者郭某某进行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散布谣言等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属于公共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散布谣言或者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传播,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台江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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