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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贵州: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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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2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1em]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
贵州有办法!

微信图片_20181112101006.gif

近日,贵州省教育厅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精神,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等突出问题,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环节入手下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13.jpg

《通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
审批范围及职责、
举办者条件、场所条件、师资队伍条件
等做了明确规定。
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范围及职责划分
本通知所称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招收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等,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教育发展实际制订,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条件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培训机构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14.jpg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培训场所应当产权清晰。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不安全设施。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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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必须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依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明确的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的主要事项

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


培训机构的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培训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


议事规则等;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培训机构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


应该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具备的条件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

《通知》要求——

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11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11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鼓励各地在制订标准时,统筹考虑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限期整改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限期整改,充实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各地要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和清理无证民办学校结合起来,根据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学校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3〕194号),按照“一校一策一案”的工作要求,依法、有序、妥善做好无证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维护民办教育正常秩序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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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这些明文规定,
贵州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行,
一定会越来越规范,
我们一起期待!
(来源:贵州省教育厅 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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