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发布《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最高2万元。
《通知》显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守好“两条底线”,履行公共服务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决策、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疫情、隐患,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在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长期服务基层,助推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六)积极投身“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坚持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的。 (七)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以及我省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九)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通知》明确,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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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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