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驾、醉驾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为此,10月14日晚,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酒驾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查处态势,在全县范围内常态化开展查处行动。 ​
案例一
2020年10月14日20时25分,在县城区雷公山大道500米,驾驶人杨某福驾驶小型轿车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2020年10月14日20时36分,在县城区雷公山大道500米,驾驶人石某贵驾驶小型面包车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2020年10月14日20时39分,在县城区雷公山大道500米,驾驶人杨某华驾驶小型面包车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2020年10月14日20时42分,在大塘镇桃江路段黎炉线180公里800米处,驾驶人缪某和驾驶小型轿车被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过检测酒精含量为5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
2020年10月14日20时44分,在县城区雷公山大道500米,驾驶人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4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2020年10月14日20时47分,在大塘镇桃江路段黎炉线180公里800米,驾驶人胥某亮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过检测酒精含量为4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2020年10月14日21时01分,在县城区雷公山大道500米,驾驶人李某英驾驶二轮摩托车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温馨提示
远离酒精考验,争做文明使者。
来源:雷山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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