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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锦屏县欧春林犯盗窃罪案警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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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春林,男,19**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汉族,文盲,聋哑人,无业,住霞浦县。因本案,于2010年6月1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言峰,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0]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春林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欧春林、指定辩护人陈言峰、翻译人员王秀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欧春林窜到本县,一养殖跳鱼的鱼塘边,见被害人黄某正在拉网抓跳鱼,将黄某停放在田埂上未上锁的飞肯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25元。2010年6月16日,被害人黄某在松港街道竹下村一垃圾场附近认出被告人欧春林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欧春林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8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春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欧春林的陈述;证人杨某1、杨某2的证言;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照片、领条、霞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残疾人证书、被告人欧春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春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欧春林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春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0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来源:(百度百家号)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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