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公民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涉及毒品、易制毒品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 (一)吸毒、注射毒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五)制造加工毒品、制毒物品厂(点); (六)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 (七)其他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禁毒职责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由公安机关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县辖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辖区;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举报或提供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以人民币计算):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线索的,每查获一名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奖励300—500元;一次性查获3人以上聚众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2000—3000元;一次性查获10人以上聚众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5000—10000元。 (二)举报或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并被抓获的,每名奖励2000元;提供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B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员的,每名奖励20000元;抓获A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30000元。 抓获悬赏通缉毒品犯罪嫌疑人的,由发布悬赏通缉机关按照标准奖励。 (三)经举报或提供线索缴获毒品的,按照以下缴获毒品量对应的标准奖励: 10克以下的,奖励300—500元; 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奖励500—1000元; 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1000—2000元; 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2000—5000元; 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5000—20000元; 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20000—50000元; 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0—100000元; 50千克以上的,奖励10—20万元。 (四)举报或提供线索并缴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以下缴获量对应的标准奖励: 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500—1000元; 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1000—2000元; 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2000—5000元; 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5000—20000元; 100千克以上的,奖励20000—100000元。 (五)举报或提供线索并查获制毒厂(点)的,每查处一家,根据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视情奖励100000元至200000元。 (六)举报或提供线索并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以下查获量对应的标准奖励: 罂粟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奖励500—1000元; 罂粟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上3万株以下的,奖励1000—2000元; 罂粟3000株以上或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2000—5000元; (七)举报或提供线索并查获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或其种子的(无论是否灭活),视情奖励500元至2000元。 (八)举报或提供线索并破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等毒品刑事案件的,每件按照一般刑事案件2000—5000元、重大刑事案件5000—20000元、特大刑事案件20000—100000元的标准奖励。 (九)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视情另外给予10000—50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或提供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并符合本条(一)至(八)项多项奖励的,按最高的单项奖励标准奖励。 第八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公安机关可以对举报人、协助人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最先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奖励举报资金实行统一负责、统一保障的原则,纳入三穗县禁毒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由县公安局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或提供的线索,在查证属实或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奖。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应当优先使用现金支付,确实不具备现金支付的可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但办理单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对举报人的保护、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或提供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认定、违法犯罪事实认定、奖励标准的确定由三穗县公安局负责毒品犯罪侦查的机构提出,经三穗县公安局会同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窜通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三穗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三穗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来源:中共三穗县委办公室 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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