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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一男子无证驾驶致使他人受损,投了全保还得自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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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2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吴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思羊线168km+500m处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曾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责任。曾某将吴某、亚太保险公司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亚太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曾某各种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亚太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但亚太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曾某受损,逐将吴某诉至本院,要求吴某偿还亚太保险公司赔付给曾某10万元。


裁判结果

本次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吴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本次事故中受伤曾某的各项损失,亚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曾某赔付了10万元,故亚太保险公司赔偿后享有向吴某追偿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亚太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随着新时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是每家每户必不可少代步工具,驾驶机动车虽然能给出行带来方便,但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使第三人受损,虽然无证驾驶方驾驶的机动车投有交强险,但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追偿。所以,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我们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开车。做到无证不驾驶,喝酒不驾驶。
来源:岑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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