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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高速公路用地不是“自留地”,违法种植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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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凯里高管处黄平路政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辖区S62余册高速公路余凯段沿线有村民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种植作物现象,且这种现象呈现增多态势。村民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作物的行为,俨然把高速公路用地当场自家“自留地”,甚至有些村民为方便在公路用地内进出,随意破坏隔离栏栅,隔离栏栅被破坏后造成人、畜能轻松进入高速公路,存在及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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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种植作物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高速公路干净整洁的路域环境和安全畅通的行车环境,维护路产保护路权,黄平路政执法大队多措并举展开治理行动。一是联合高速经营单位开展清理行动,对村民在公路用地违法种植的作物进行清除,恢复被破坏的隔离栏栅;二是对沿线村民开展普法宣传,入户告知村民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种植作物的法律依据;三是在违法种植点设置警示牌,加强提示、警示效果。

微信截图_20210126115028.png

高速路政提醒:《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微信截图_20210126115043.png

(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二)非法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者非法加水、洗车;(三)抛洒、堆放、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四)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进行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六)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或者掉落、遗洒、飘散;(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设置的设施可以清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岑光翔 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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