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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醉驾,撞小车!摩托车驾驶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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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6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要案情

      2021年2月2日,贵州省三穗县桐林镇驾驶人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美敏大道由三小路口方向往美敏村方向行驶,于01时21分许行驶至美敏大道800米处时,由最右则车道跨越车道实施左转弯准备掉头行驶,于中间车道处与袁某醉酒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造成袁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 双方当事人情况

吴某,男,18岁,三穗县人,2020年6月10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袁某,男,17岁,三穗县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轻微受伤。

3 事发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美敏大道800米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美敏村方向,北往三小路口方向、道路东侧连接一路口通往“经纬国际”旁建筑工地。道路为双向六车道,中心施划有黄色双实线。道路交通信号方式为:标线——中心黄色双实线、车道分道线、人行横道线。道路平直无障碍物,视距300米。
4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事故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词及“天网工程”监控视频资料等材料为证。


5 事故成因分析

  吴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变更车道,与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相撞肇事,其违法过错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袁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摩托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撞车肇事,其违法过错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6 事发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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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

  吴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变更车道,与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相撞肇事,肇事后让他人顶替驾驶人身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袁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摩托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撞车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吴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三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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