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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一派出所查获一起故意毁损人民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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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天柱县公安局渡马派出所查处一起故意毁损人民币案,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罗某正处以警告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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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天柱县公安局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有人拿人民币穿挂在树枝上祭祀先祖,且发到微信朋友圈。随即指派天柱县公安局渡马派出所进行核查。​
微信截图_20220411102126.png

经核查,2022年4月4日10时,天柱县渡马镇罗某正与族人在天柱县兰田镇都府村挂亲时,为了祭祀先祖,将随身携带的六张面值1元的第五套人民币穿挂在树枝上来祭祀,同日被天柱县公安局渡马派出所查获,罗某正亦对自己毁损人民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4月7日上午,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柱县支行、天柱农商行、天柱农商行渡马支行及渡马派出所等部门相关同志的认真普法及耐心细致讲解下,罗某正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严重性,也意识到故意毁损人民币是违法的,并保证以后会好好爱护人民币,也会加大对爱护人民币的宣传力度,杜绝因一时兴起和无知而触犯法律。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毁损人民币是指明知是人民币,而用各种手段对其予以毁灭或损坏。故意毁损人民币包括:(1)将完整人民币纸币故意剪成数段或撕坏的;(2)将完整人民币纸币故意用烟火部分或全部烧毁的;(3)在人民币纸上乱写乱画的;(4)用人民币制作工艺品的;(5)熔炼硬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燃烧高仿真钞的“冥币”同样也是违法。爱护人民币,人人有责,从我做起,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公民!
来源:绿色渡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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