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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一人伪造证据索要“欠款”,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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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1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截图_20220511144039.png

​2022年5月9日,三穗法院依法对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伪造证据的周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周某某等人合伙开展网络直播带货业务,吴某某于2021年11月8日向周某某转账交付合伙资金1万元,后因直播效益不好,吴某某欲退伙,要求周某某退还入伙资金。周某某表示同意退还吴某某入伙资金,但一直未退还,吴某某遂以周某某向其借款1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周某某提起反诉,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5万元记录等证据,主张吴某某于2021年10月30日向其借款5万元,2021年11月8日吴某某转账1万元系归还其借款,余款4万元经多次催收未果,请求法院判决吴某某归还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吴某某否认向周某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周某某提供的2021年10月30日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5万元的截图系其伪造,周某某主张吴某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情况不属实。三穗法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应予惩戒,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罚款1万元,限于2022年5月15日前交纳。周某某伪造证据索要“欠款”,岂料等来的是法院的罚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提醒

各方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证据,更不得虚假诉讼,做一个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对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三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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