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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网络并非法外地 侵害权益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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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9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雷山县法院永乐人民法庭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

2020年8月1日,钱某在有约2000人的某即时通讯社交群内发布了一条有关某加油站经营情况的负面言论,该群成员绝大部分是本县居民,是该加油站的主要销售客户和潜在销售客户,受到钱某发布的信息引导,群内纷纷对原告的油品质量提出质疑,展开激烈讨论,并持续发酵。

某加油站在得知对自身不利的言论正在网络上迅速散播后,立即向本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所经营该批汽油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取样检测。样品经检测质量合格。

某加油站遂联系钱某,告知该批次汽油检测质量合格,要求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因维权产生的损失。

钱某并未赔偿原告的维权损失,其书面道歉行为该加油站亦认为有失诚恳,并没有达到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效果。

故,该加油站以钱某在情况不明的前提下,道听途说、主观臆断,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商业信誉和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的信赖,造成公众对该加油站社会评价降低,并在事实上影响到了加油站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恢复其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并诚恳赔礼道歉义务。

在充分了解事件经过,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要求后,雷山县法院永乐人民法庭承办法官认真研判该事件在网络发酵的扩散范围、对该加油站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决定适用诉前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切入,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理,使钱某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再从情理出发,劝说该加油站以宽容态度面对此事,只要钱某诚恳道歉,主动承担起恢复其名誉的义务,双方达成合解、握手言和,在顾客圈中亦是美事一件,不仅可以消除负面影响,还具有一定的广告效应。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钱某当即表示愿意立即在该社交平台上实名作出道歉声明,并自愿赔偿某加油站部分经济损失3800余元,双方冰释前嫌,本起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诉前。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在公共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凭空臆造不实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

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来源:雷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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