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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获刑2年!黔东南一女子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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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且没收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27至28日,被告人吴某某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明知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杨某某操作违法犯罪资金结算,并帮助其到银行提现。吴某某帮助他人以提现的方式转移犯罪资金合计101540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784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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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号、支付宝号、手机号出借给他人,或帮助转移资金,更不能随意买卖银行卡,否则将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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