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工作就有钱花还有这种好事?00后男子听信表哥介绍“工作”只要出借自己5张银行卡躺在酒店就能天天赚钱最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天上不会掉馅饼勤劳踏实方能致富8月23日上午,黎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九潮镇民罗新村公开巡回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现场旁听群众340人,并在抖音平台上全程直播庭审,观看达96万人次。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共五张银行卡)给杨某某接收、转移他人被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资金,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吴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招商银行转入异常流水共计人民币191.222825万元,其中,被害人转入被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36.78496万元。吴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2021年6月至9月期间,无交易异常流水。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资金账户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网络诈骗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花样繁多,让人防不胜防,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帮凶”,广大群众要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同时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靠自己的劳动去创造美好的生活,坚决抵制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color=rgba(0, 0, 0, 0.9)]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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