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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一名44岁男子因多项罪名,已经4次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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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6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抢劫,入狱!
2018年盗窃,入狱!
2023年肇事逃逸,拘!

这是一男子前44年的人生经历。近日,他又因为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移诈骗资金被判刑。被告人韩某东在相对方的安排下,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等交给对方。该涉案银行卡单向流水资金高达457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6起,经查实的被诈骗金额为169万余元。


案件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3 年 3 月,韩某东通过“陌陌”聊天认识一名男子,双方互加 QQ 洽谈“贷款业务”。在相对方的安排下,韩某东按相对方的要求向银行工作人员核实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能正常使用并开通 U盾后交给相对方,并按照要求将自拍照片发给相对方。3 月 24日,韩某东按照对方的要求再次将其身份证、中国建设银行卡、手机卡、U 盾及密码交给对方,相对方一共向韩某东支付 3,900 元,该涉案银行卡单向流水资金高达 457 万余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6 起,经查实的被诈骗金额为 169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韩某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 3,900 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手机一部,发还所有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出售,要端正心态,树立正确观念,美好的生活应该靠双手的劳动去创造,天上不会掉馅饼,所有一夜暴富的美梦很可能早已标好了应付的代价。
来源:黔东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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