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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一男子非法获利,最终获刑十个月,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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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2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结生效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是利用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赌博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以获利为目的,于2023年2月21日、22日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一栋公寓的房间把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及支付密码、手机网银APP、身份证等提供给杨某的朋友“阿B ”操作转账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资金进账后李某拿银行卡帮助取现人民币19100元,获得非法利益650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接收犯罪资金并转账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上,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将作案工具OPPO Reno9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近段时间以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反电诈法治宣传,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集中开展打击整治电诈犯罪的行动。可仍然有不少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就如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金钱蒙蔽了双眼,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及支付密码、手机网银APP、身份证等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不但自己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深渊,锒铛入狱,而且让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其行为极大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法官提醒】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以及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物,让自己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来源:黄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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