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无号牌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时间2023年10月11日起长期开展二、整治对象(一)包含燃油驱动、电机驱动在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二)包含燃油驱动、电机驱动在内的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普通摩托车。三、整治范围从江县城区四、整治违法行为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五、具体措施对上道路行驶的无牌、假牌、>******车辆,一律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置。(来源:从江交警)[color=rgba(0, 0, 0,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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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天柱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营造畅通、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天柱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县城城区道路交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天柱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通告如下:一、取消凤城街道南门路县委门前的15个停车泊位。二、新增凤城街道凤山路、烈士墓门前、金星路共计99个停车泊位。三、城区道路未施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禁止停放车辆,有停车泊位路段的车辆必须顺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四、单位(企业)、居民小区门口、小区内等施划(安装)有消防标线标志(标牌)的道路,严禁占用停放车辆。五、加强城区道路的夜间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未停放在停车泊位内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六、加强对无牌无证二轮、三轮、四轮摩托车(含电动车)的清理整治,证照、手续不全的车辆一律禁止上路行驶。七、加强停车泊位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对在停车位内车辆逆向停放、商户长期占用门前停车泊位、一辆车占用两个车位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八、加强对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违法人员进以相应处罚。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3日起开始施行。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如车辆系无牌照的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的,一律拖离现场,经检查车辆来源和相关证件并依法作出处罚后再退还车辆。对有牌照的车辆,通过电子警察收集固定证据或由执勤交警予以拍照贴单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依法处罚。对行人交通违法予以口头警告或依法处罚,无视本通告规定,多次违法停车或行人不走人行横道、闯红灯的,将通过相关媒体对违法车主、驾驶人和行人进行曝光。(来源:从江交警/天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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