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谭仙女 于 2016-7-11 13:57 编辑 <br /><br /> 【核心提示】12月29日,镇远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办案单位通报了唐某某盗窃镇远县黔宝金店一案,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镇远县人民法院于11月26日依法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01案发现场:金店被盗,墙壁上多个洞
据介绍,2014年12月26日,镇远县城和平街一家金店开门营业,但打开门后,员工发现店内很多柜台被撬开,柜台内的很多金银首饰也没了,店员立刻报警。
镇远警方在被盗现场发现,事发前夕一段时间,这个店铺均正常营业,并没有什么异常,金店的大门,没有被撬痕迹。店铺老板袁某也表示,他在装修时对店铺进行一定的加固和安防,非常安全。
随后,警方发现店铺后面墙面装饰有“黔宝金店”字样的东侧下方,有一个能容成年人钻进的洞口,盗贼应该是从这里进来的。据了解,这家金店后面就是居民楼的通道,外面放了一些木板等杂物。
指认现场
02警方侦查:仅仅两天,盗贼就被抓获归案
镇远县公安局副政委钟传家告诉记者,此案中盗贼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在行窃的过程中,他发现店内有监控设备,遂迅速把监控视频的主机连线拔掉。但很庆幸,盗贼拔掉连线过后的画面虽然没有了,但之前的还在。
警方调取了店内的监控,发现案发时间是当天凌晨5点,犯罪嫌疑人凿通墙壁后,戴着黑色头套,身穿一件红色女式上衣,进入进店内,用撬棍撬开柜台,盗取金银首饰若干。
“这个盗贼虽然看似女性,但是从动作、形态来看,警方断定是男扮女装无疑。”钟传家说。
警方根据掌握的信息,很快就将盗贼的身份锁定,并捕捉到其活动轨迹。2014年12月28日下午6点左右,在贵阳市云岩警方的帮助下,镇远公安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抓获。由于抓捕及时,民警追回大量涉案财物。
指认现场
03作案细节:为债务精心谋划盗窃
案情发生后,经黔宝金店老板袁某清点,该店一共被盗窃钻石耳环11对、吊坠46件、戒指95件,黄金50克,K金耳环41对、项链85件、吊坠51件、手链5件、手镯4件、戒指43件,以及现金3000元。
据唐某某供称,他本是镇远县金堡镇人,后举家搬迁至贵阳市云岩区居住,因在贵阳买房,再加上自己做生意亏本,欠下了大笔债务。2014年12份,他到镇远县各商业银行贷款,却未获批准。绝望之下,逐产生了盗窃金店还债的念头。
于是,唐某某迅速在镇远县各金店进行踩点,在瞄准和平街“黔宝金店”为目标后,他又返回贵阳,制造假象。
2014年12月17日下午,唐某某从贵阳乘坐火车来到镇远,下车后便在镇远县城购买了钉锤、螺丝刀、錾刀、手工钻、手工锯、钢锯条、电筒等作案工具,于当晚23时许至次日6时许,到黔宝金店背后墙体的楼道口处凿撬墙体。在接下来的8天内,唐某某几乎每天都按照这一作案规律实施凿墙行为。为了入室盗窃的需要,他还购买了撬棍、手套、头套等作案工具。
2014年12月26日凌晨5时许,唐某某将进入黔宝金店的洞口凿通,随后携带工具进入金店内,将店内的3000余元现金及多个柜台内的金银首饰洗劫一空。盗窃得手后,唐某某将作案使用的部分衣服进行焚烧和丢弃,并将手工钻、手工锯、钉锤、螺丝刀、錾刀等作案工具丢弃与于河道中,随即携带所盗赃物返回旅店休息,至当日下午14时许乘坐火车返回贵阳。
之后两天,唐某某在贵阳市多家金店回收点,将部分金银首饰直接变卖或者间接熔成块状或手镯进行销赃,得赃款约20000元。若不是镇远警方及时破案,唐某某很快就会将剩余金银首饰销赃一空。
04不可思议:连续8天凿墙,为何没有被发现?
唐某某8天连续凿墙的作案过程,让人不可思议。因为作案地点是在镇远最热闹、最繁华的地段。
据唐某某供称,他选择黔宝金店作案,是看中了金店后面有个楼梯口,楼梯台阶下是个柴棚,有许多木板和毡布,正好用来掩护他凿墙作业。
据介绍,8天里,唐某某利用夜深人静的时间,在木板和毡布的掩护下,每天凿一点,且凿凿停停,确保自己安全。就这样,硬是在2尺厚的墙体上打了个洞。
“我凿的时候下手都很轻,确保不破环墙内的墙面。”唐某某供称,这样,即使金店员工上班,只要他们不到后面来转悠,就不会发现。
据了解,在这8天时间内,唐某某换了3家旅社,凿墙时,还不断的换衣服,穿校服“干活”。
“换旅店主要是怕夜出早归的时间久了引起旅店老板怀疑。”唐某某供称,校服就是在路边‘拿’的,预防被发现时,用来误导警方侦查。
黔宝金店老板袁某称,其实自己是有机会制止损失的,都怪当时太大意了。原来,就在金店被盗的前一个晚上10点30分左右,他收到店内报警器的报警,赶来金店一看,大门完好无损,误以为是老鼠碰撞了报警器,就没有在意,而着急与家人过圣诞节去了。
05判决:盗贼领刑十一年
据省矿产品黄金宝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镇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唐某某所盗窃的金银首饰,市面销售价值1002000.00元。
镇远县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2015年11月26日,镇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销赃所得,全数返还给黔宝金店受害人袁某。
据镇远法院副院长潘仁彪介绍,在审理本案时,该院本着打击盗窃犯罪,维护公私财产安全,震慑罪犯,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为贯彻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的原则。根据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唐某某予以了一定的从轻处罚。(杨光乾)
指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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