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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今年高考有变化 全国统考时间仍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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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谭仙女 于 2016-7-11 11:06 编辑 <br /><br />

1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得报考

  2015年规定中不得报名的人员中第1项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2016年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补充了“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这就进一步堵塞了可能的漏洞。防止某些在上一年已被高校录取,但因各种原因没有入学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报考。

2高考录取结束时间适度推迟

  2015年的规定明确全部录取工作在8月20日之前结束。2016年规定对此适度放松让录取时间更加宽裕: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结束。

3随迁子女不得在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由于各省对随迁子女高考报名的规定不同,2015年出现过某些考生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具备两个省区高考报名资格,或者同时不具备高考报名资格的情况。2016年的规定对这些特殊情况的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明确规定: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对于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4强化了考生对所填报志愿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往年的规定在强调考生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时候,只说明了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2016年进一步规定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5填报志愿结束前招办不得向高校提供考生高考成绩

  2016年新增规定: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办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这对防止高校掐尖恶性抢生源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6触犯刑法或受到刑事处罚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往年仅规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2016年新增触犯刑法或受到刑事处罚也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7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2016年的规定在强调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时候增加了一项明确的规定: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并要求省级招办对高校实施监督。

8要求对考生加强警示教育

  往年的招生规定只要求对考生进行各个环节的诚信教育。针对往年发生的各种考生舞弊行为,2016年在考生教育方面除了诚信教育以外,还增加了警示教育的要求。让考生知晓高考舞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新的规定指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9新增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报酬的条款

  2016年的规定新增第69条:对参与监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10残疾人参加高考有了明确的管理规定

  往年的规定只要求各级考试机构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没有具体规定。2016年明确规定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权益进一步完善。

11《外侨居留证》作为高考报名资格被删除

  根据往年的招生工作规定,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侨民报名参加高考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而在2015年在某省有外国侨民考生家长咨询了当地教育、侨务、公安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互相推诿,居然没有人能够说明在哪里能办理《外侨居留证》。因此2016年教育部的规定中删除了《外侨居留证》也不奇怪。

12充实了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2016年规定省级招委会的职责新增加的内容有,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3新增违反刑法修正案九等违法违规追究条款

  规定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多彩贵州网)用不同的角度看凯里”我们只是转述网友(微友)的观点不代表论坛立场,如有不同意的观点我们也将为你转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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