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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一男子驾车撞伤4名行人后弃车逃离,现交警@你来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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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2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公告告知

  告知单位: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告知人:方健、吴敬东
被告知人:杨光彬,男,居民身份证号:522601199504012018,家庭住址:贵州省凯里市舟溪镇营盘村七组
  公告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0年1月29日,杨光彬驾驶贵AW675A号小型轿车由鸭兴线往石青村方向行驶,22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鸭兴线至石青村通村公路2km+500m处(小地名:花寨路段)时,碰撞行人王心明、杨秀珍、王兴志、潘贵英,发生碰撞后车辆侧翻至旱田中,造成王心明、杨秀珍、王兴志、潘贵英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光彬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020年8月6日,收到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报告证实伤者王心明的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杨秀珍的伤未达到轻微伤、王兴志的伤评定为轻微伤、伤者潘贵英头部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胸部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杨光彬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驾驶的贵AW675A号小型轿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驾驶的贵AW675A号小型轿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1900元的处罚。   

  2、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知人可以到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对告知内容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被告知人进行处罚。
  特此告知
  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9月21日

公告原件如下:
微信图片_20200922163229.jpg

微信图片_20200922163232.jpg

(来源:凯里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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