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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路口行车需谨慎 一不留神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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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olor=rgba(0, 0, 0, 0.9)]路口情况复杂
[color=rgba(0, 0, 0, 0.9)]尤其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
[color=rgba(0, 0, 0, 0.9)]驾驶人要仔细观察,减速慢行
[color=rgba(0, 0, 0, 0.9)]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过路口
[color=rgba(0, 0, 0, 0.9)]切不可麻痹大意
[color=rgba(0, 0, 0, 0.9)]否则一不留神就容易酿成交通事故


警示案例

2024年4月3日9时许,剑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广场西路迁城碑十字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微信截图_20240417114008.png

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询问得知,是一辆摩托车和小轿车发生刮碰,摩托车驾驶人轻微受伤。民警随后调取了该路段监控视频,还原了事发经过,陶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广场路由剑河三中往广场西路方向行驶,09时55分许,行至广场西路迁城碑十字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肇事,造成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陶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当时双方车速不快,摩托车驾驶员也佩戴了安全头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责任认定
民警现场勘查后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陶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临近驶入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他人行车动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进入路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陶某、王某分别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微信截图_20240417114015.png

来源:黔东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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