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你的处罚决定来了
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驾驶人姓名档案编号采取强制措施时间采取强制措施原因(违法代码)拟作出处罚决定处罚依据违法查处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潘兴荣5226105337562021年5月21日未随车携带驾驶证(1110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林立海5226100095902021年7月30日未随车携带驾驶证(1110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高富贵 5226220014492021年7月1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童小勇 5226220330622021年6月21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杨水华5226220003242016年03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60350)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潘玉德5226102688142015年11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60350)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〇二一年 十月二十日
(来源:黔东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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