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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这些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你的处罚决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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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
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对部分违法驾驶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驾驶人姓名
档案编号
采取强制措施时间
采取强制措施原因
(违法代码)
拟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违法查处单位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潘兴荣
522610533756
2021年5月21日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1110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
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林立海
522610009590
2021年7月30日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1110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
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高富贵
522622001449
2021年7月14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
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童小勇
522622033062
2021年6月21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17121)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
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杨水华
522622000324
2016年03月10日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60350)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
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潘玉德
522610268814
2015年11月20日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60350)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
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一年 十月二十日
(来源:黔东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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