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 因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OTtia1dIF9HPgbHDUKPkxhh9L1QFcJXfx6iaaauyBcWsmYmibk2PtkI6YY7QZ6mmmibljLWvibBx28mD350CoiavHW2A/640?wx_fmt=png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份以来,贵州省天柱县的杨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天柱县城区及其蓝田镇家中利用手机、电脑在网上将发码人员蒋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及接码人员罗某某等人拉入其组建的多个微信、钉钉群,后蒋某某、刘某某等发码人员将其非法获取的手机号、验证码发送至群中,接码人员罗某某等人使用发码人员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网络平台帐号,后接码人员再将网络平台帐号及密码高价贩卖给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人员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蒋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八千元不等。
法官说法
本案的罗某某、蒋某某、刘某某虽然只在手机上操作几下,但如此简单的行为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可能导致他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者,对公民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罗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的经历提醒我们,切莫贪图小利走违法犯罪之路,最终“因小失大”陷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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