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新闻发布 发表于 2024-5-14 11:22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用,小心进去踩缝纫机!得不偿失!

只需用银行卡提取几笔现金就能从中轻松赚到“好处费”这种“赚钱”的方式你相信吗
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让你掉入违法犯罪的陷阱里一男子明知是违法所得资金却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将电诈资金提取并转移,被判刑!

基本案情2023年,贺某某将肖某某(二人皆另案处理)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杨某某取现并答应给与报酬,杨某某明知所取现的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使用肖某某的银行卡在银行柜台和ATM机取现3.5万元,其中有明确报案的被害人转入资金1.6万元。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0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晶晶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取现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晶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案工具及违法所得,皆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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