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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用,小心进去踩缝纫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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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只需用银行卡提取几笔现金
就能从中轻松赚到“好处费”
这种“赚钱”的方式你相信吗
天上不会掉馅饼
只会让你掉入违法犯罪的陷阱里
一男子明知是违法所得资金
却为了一点蝇头小利
将电诈资金提取并转移,被判刑!

基本案情
[color=rgba(0, 0, 0, 0.9)]2023年,贺某某将肖某某(二人皆另案处理)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杨某某取现并答应给与报酬,杨某某明知所取现的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使用肖某某的银行卡在银行柜台和ATM机取现3.5万元,其中有明确报案的被害人转入资金1.6万元。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0元。

判决结果
[color=rgba(0, 0, 0, 0.9)]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晶晶明知是电信网络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取现并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olor=rgba(0, 0, 0, 0.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color=rgba(0, 0, 0, 0.9)]被告人杨晶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涉案工具及违法所得,皆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黎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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