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王书兰看到判决书中王鹏程获刑6年的那一刻,她眼泪再也禁不住了。 这起“死亡案”在当地引发热议,也被法律界广泛关注,被称之为贵州“辱妻案”。
事发地在丹寨县扬武镇。死者王正在案发前,夜深时分酒后破门,进入王书兰居住的店面,对其进行殴打。王鹏程劝阻未果后被推倒,见妻子继续遭受暴力殴打,他随手从床底抽出一根木方子,击打王正头部致其当场死亡。那个夜晚到底发生了什么?悲剧缘何会降临?争议又来自哪里呢? 她深夜遭男子破门殴打: 王书兰今年36岁,比丈夫王鹏程小3岁,家住丹寨县扬武镇羊望村九组。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名为“丹梦思”的家具店,该店位于扬武镇偏中心地段一栋房子的二楼,夫妻俩和两个孩子平时也住在店里。
王书兰家与王正家在村寨里对门而居,从他们家到镇上的家具店约1公里路程,开车大概需要3分钟。2016年12月18日,两个对门而居的家庭成为悲剧的主体:一个命丧黄泉,一个身陷高墙之中。
据王书兰回忆,当晚,她和9岁女儿及7岁儿子已睡着了,丈夫王鹏程接完一个电话后将其推醒,说是邻居王正打来的。“王鹏程问我是不是乱讲话了,王正和老婆吵架了,要过来找你。”王书兰说当时觉得莫名其妙,但还是从阁楼里下来,等待王正的到来。
“店里的卷帘门已经锁了,王正从外面上来,王鹏程刚把钥匙插进去准备开门,门就被重重地砸了几下。”王书兰至今心有余悸,“看这阵势门就没敢开,后来是被王正撞开了。”
随后,王书兰被王正揽住头,用拳头打头部和脸部。丹寨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查明:王正酒后驾车到王书兰的家具店,用身体撞开卷帘门后进入店内,徒手对王书兰进行殴打,造成王书兰头部、面部、肘部不同程度损伤。
他劝阻未果随手抽木房子致人死: “我当时是懵的!”王书兰记得有一拳打得很重,她就想蹲下去躲开,可王正拉住她衣服上的帽子,重重的拳头继续砸到头上。此时,王鹏程一边劝阻,一边试图制止,但似乎没有什么效果。
戛然而止。王正挥舞的拳头突然停止了,王书兰躲开后拿起电话打给了王正之妻潘广丽,向其讲述了王正砸门和打人的事情。
“潘广丽说她和王正打架了,不关我的事,我让她过来说清楚,她又不来,我就挂了。”王书兰挂断电话,看到丈夫和王正都坐在地上,王正的头倒在一张椅子上。
随后,王鹏程拨打110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最终,王正不治身亡。 丹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正徒手殴打王书兰时,在场的王鹏程劝阻未果后,随手从店内一床底抽出一根木房子(长145厘米、宽4厘米、厚3厘米),对王正头部进行击打,导致王正头部受伤当场死亡。案发后,王鹏程拨打110电话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急救。经鉴定,王正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左枕颈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一个梳理结果较为详细:王正破门闯入王书兰家中对其殴打,王鹏程劝阻无果后视图拉开王正,但被王正推打后倒在地上。见王正继续对王书兰进行殴打时,王鹏程从床底随手摸出一根木方子,击打到王正头部后,王正停止殴打行为并倒地。王鹏程随即报警并拨打120求救。
2016年12月28日,王鹏程父亲向王正家人送去了7.7万元现金,作为死者的丧葬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判救妻丈夫故意伤害罪6年徒刑,事发后第三天,王鹏程被警方羁押。 2017年6月23日,丹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鹏程犯故意伤害罪,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王正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王正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追究王鹏程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7.7万余元。
王鹏程则辩称,其行为是依法正当防卫,依法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部分,要基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民事赔偿。
王基生是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该案中王鹏程的辩护人。王律师在庭审中认为,被告人是基于家人受到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应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指控被告人王鹏程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王正的死亡与王鹏程击打造成的唯一性;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提出的各项损失,无法律依据。
法院对王鹏程极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认为王鹏程的行为虽带有防卫性质,但其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王正死亡的严重后果相较,已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王正闯入王鹏程居住地赤手殴打其妻并未持械,殴打时间很短,虽造成王书兰脸部淤青但未构成轻微伤。因此,属于防卫过当。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另外,法院也没有采纳“没有证据证明王正的死亡是王鹏程击打造成的唯一性”之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王鹏程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犯罪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鹏程基于制止被害人王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导致王正当场死亡,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法院认为王鹏程的报警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不予自首论处。
2017年9月8日,丹寨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鹏程有期徒刑6年。 目前,王鹏程已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有罪?无罪? 王鹏程和他的辩护律师上诉法院,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并宣告释放。他们的理由之一是:一审法院判决以被害人王书兰受伤没有达到轻伤以上进而认定上诉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主观臆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理由之二则是:王正闯入王书兰家中对其殴打,侵害过程中是酒后、破门、实施暴力,且王正体格明显强于王鹏程,其殴打后果无法估量。王鹏程劝解无果且遭遇反击,并继续殴打其妻子。王鹏程情急之下捡起木方子,对王正的疯狂行为进行制止,没有伤害王正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要打死打伤王正的现实追求,更没有明知击打可能会导致王正死亡而放任结果发生的意念。
来自心理学专业人士的分析认为,一个人酒后愤怒的人,实施破门、闯室、殴打等系列行为,其内心和行为通常不容易控制,极易造成严重的伤害行为。
王鹏程的辩护律师始终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仅违反了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规定,同时从侧面放任公民行凶作恶,压制公民作为人最起码的人格尊严和人动物性方面的原始冲动及正义。同时,阻断了人伦亲情,抹杀了任何一个参与本案审理的人作为人最基本的良心。因为无论任何时候自己或亲人或他人受到伤害,均不能反抗,因为反抗就会受到犯罪判决,这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可估量,也将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笑柄。
宁夏鑫池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张鹏律师分析,根据案发当时的情况,侵害人酒后破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王书兰实施殴打行为,且身体优势明显。被告人王鹏程作为王书兰家属在无法控制局势的情况下,见妻子可能存在生命危险,于是实施了防卫行为。该情节符合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张鹏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当一个人的亲属或他人受到生命威胁时,法律赋予了实施防卫者无限的防卫权。正当防卫要求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可能对被侵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但实施防卫的人又不一定能作出准确判断,每个人的认知能力存在差异,但只要有这种可能性,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有罪才能谈自首问题。”张鹏律师认为,如果非要谈自首问题,该事件中被告人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向120求救,也未离开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这是典型的自首情节,法院也应当认定。
《中国3.15年度报告》榜样力量、青年法律学者崔鹏分析,对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在限度条件方面,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否为 “无限正当防卫”。
“就本案而言,王某妻子深夜遭人入室施暴,其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大,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崔鹏认为,王某事后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的行为,也显示出其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此,倾向于认为其构成正当防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教授张平认为,该案中的王鹏程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的情况,其辩护律师的观点和辩护方案是正确的。另外,法医鉴定也应当排除死者此前喝酒、与妻子吵架引发病症及以往病史等相关因素致死。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苏雄华对此认为,王正能够撞开门,即说明其当时身体好,也说明了他的殴打程度会比较激烈;不能以王正已经造成的结果来对比王鹏程造成的结果,而应该以王正不被制止可能对王鹏程妻子造成的后果进行比较,即王正的行为能否称之为“行凶”。综合整个案件及调查梳理的内容来看,王鹏程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人民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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