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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15名运营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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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初,黔东南州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黔东南州某运营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他人手机号注册网络“黑号”。


掌握该线索后,黔东南州公安局网警分局联合天柱县公安局同步开展案件研判,发现自2021年11月份以来,天柱籍的姚某幸等人在黔东南州三穗、天柱等地利用运营商的职务之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每个验证码12-20元不等价格,使用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供违法犯罪团伙人员注册抖音、京东等各类APP账号,为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网络账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10月12日,在相关网警部门的支持下,天柱县公安局组织30名警力在黔东南州内集中统一收网,成功将以姚某幸为首的15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全部抓获, 查扣手机18台、电脑1台。目前相关嫌疑人已被执行逮捕。




        ■法律分析

01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0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构成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犯罪;单位可以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03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示意义

公民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愈发突出,相关单位及个人应该加强预防。



1

金融、电信、医疗、物业、购物网站、快递等掌握个人敏感信息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管理和监督,严防监守自盗、泄露用户隐私信息。同时,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从制度上、技术上防范黑客入侵、数据外泄。

2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应从源头做起,不要轻易透露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验证码,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不轻易将手机交予他人操作;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陌生网址;谨慎授权手机APP获取个人信息权限。

来源:天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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