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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黔东南3起 侵犯消费者权益 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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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6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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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2em]消费者权益日






案例一
覃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1日至4月27日期间,覃某某多次将其公司生产的近200吨“桂娜威”牌颗粒肥料,通过物流运输等方式从广西运至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天柱县等地,以600元或700元每吨的价格销售给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在县城或者转运至乡镇销售。其中,罗某甲、罗某乙、吴某某在从江县销售约150吨,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天柱县销售36余吨。
2022年4月13日,李某某在天柱县销售“桂娜威”牌颗粒肥料时被查获,现场收缴未销售肥料近2吨。同年4月28日,罗某乙在从江县销售“桂娜威”牌颗粒肥料时被查获,现场收缴未销售肥料11余吨。2022年5月25日,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从覃某某的公司内查获销售肥料送货单39份,共计124950元。上述被查获的“桂娜威”牌颗粒肥料,经检验,总氮含量明显不符合标明值。
2022年10月17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覃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6日,从江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被告人覃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化肥是农业丰产丰收的重要保障,在农业生产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伪劣化肥往往会造成农业减产甚至绝收,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危害性大。本案中,被告人覃某某生产、销售的伪劣化肥含氮总量标明值为8%,但检验结果仅为0.61%,远低于标明值,这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在案件线索移送、假化肥检验认定、案件定性及证据固定等方面与行政执法部门紧密联动协作;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提高其犯罪成本。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县人民政府立即责成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肥,登记各村群众购买肥料情况,建立索赔数据库,最大限度减少群众损失。

来源:贵州检察




案例二
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4日,黎平县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黎平县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苏打酒24件、雪碧126瓶,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XO酒9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0.8万元,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0.78万元。该音乐餐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九十七条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5万元罚款,对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处0.5万元罚款,共计罚款5.5万元。

【案例评析】
该音乐餐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在音乐餐吧这类场所消费,一般不会查看酒类商品相关信息,给不法商家销售违法违规酒类产品提供可乘之机。该案的查处,对迪吧、酒吧、KTV等场所经营者以警示,任何场所的经营都必须遵纪守法。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请注意查看食品保质期,若是进口食品(商品)的,还应查看是否有中文标签,并保存购买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时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3日,某游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题为《贵州噩梦游》的文章,称“该旅行社带团导游采取卖惨哭穷、道德绑架、言语攻击、人格侮辱、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游客购物”。7月15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贵州某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在其办公现场找到了涉案旅游团队在安顺和黔东南3 家购物店的购物小票、导游报账单及旅游合同等证据,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吕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陈述了购物店向旅行社进行购物返点的事实;投诉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远程调查询问时陈述了以低价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事实;导游李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陈述了其根据该旅行社安排带游客到购物店进行购物,并通过游客购物获得旅行社奖励的事实。
经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立案查明: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中载明的旅游费用与游客实际缴纳旅游费用不一致,向游客收取接待费用为1.1876万元,实际接待成本费用为1.7776万元,收取接待费用低于实际接待成本费用。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活动自愿项目协议确认表》上没有具体体现购物店名称、地址,对购物安排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约定无效。该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并通过带团导游李某杜撰我省有关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故事,诱骗旅游者在3家购物店购物共计3.4233万元,获取购物利润分成6736.95元。2022年8月26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36.95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吕某罚款2万元;对导游李某罚款1万元,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不合理低价游是指以低于接待成本组织旅游的行为,旅行社以低价引诱旅客组团,然后与旅游商品经营者互相勾结,引诱、欺骗旅客购物、强迫旅客购物,旅行社及导游收取商业贿赂,或途中另行收取费用,是旅游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和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本案旅行社的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受到处罚是咎由自取。广大消费者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要根据旅行社的信用状况谨慎选择,签订旅游协议,拒绝不合理低价旅游。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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