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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荣仪: 本院受理的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荣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6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陆荣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向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8456元;二、被告陆荣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78.75元。三、驳回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3元,由被告陆荣仪负担780元,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3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王金贵 联系电话:0855-8069435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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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黔东南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政辉、吴老康: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申请人)全齐坤与被申请人黔东南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文干、杨政辉、吴老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等住址不详,造成本院向你等直接送达相关文书未果。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2601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事项:追加石文干、杨政辉、吴老康为申请执行人全齐坤与被执行人黔东南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请你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319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王金贵 联系电话:0855-8069435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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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伦仙: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黔东南州东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仲记(被执行人)、李星青、王伦仙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住址不详,造成本院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文书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2601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事项:追加李星青、王伦仙为申请执行人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黔东南州东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仲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东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319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王金贵 联系电话:0855-8069435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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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南方财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贵州)有限公司、陈为顺、张小荣: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申请人)胡云海与被申请人南方财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贵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庆东、陈为顺、张小荣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等住址不详,造成本院向你等直接送达相关文书未果。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23)黔2601执异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事项:追加吴庆东、陈为顺、张小荣为申请执行人胡云海与被执行人南方财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贵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南方财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贵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请你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319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王金贵 联系电话:0855-8069435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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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晓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晓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 26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凯里市晓莉民族工艺品加工厂于2013年6月4日签订的《凯里民族风情园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23年3月16日解除;二、被告吴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凯里苗侗风情园B20栋1号(现更名为苗央路5号1单元)房屋返还给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吴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向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7117元;四、被告吴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3.37元;五、驳回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32元,由被告吴晓莉负担1097元,原告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5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王金贵 联系电话:0855-8069435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来源:凯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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