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rgba(0, 0, 0, 0.9)]生活中,新建、装修房屋是件大喜事,但在过程中总容易发生令人头疼的闹心事。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自建房更容易产生侵权行为,若认为反正是自己的房子,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就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color=rgba(0, 0, 0, 0.9)] 王明(化名)与张伟(化名)系邻居,张伟家在临街外侧,而王明家在张伟家里侧,张伟家与左近邻居家中间有一条通道通向张伟家,多年来,几户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关系保持良好,该条通道亦一直为几家共用。几年前,王明、张伟两家一前一后重建房屋,这一建,没想到就建出了矛盾。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 起初,王明认为,后建房的张伟将房子修得离他的太近,侵占到其宅基地范围,更不顾几家利益,设置挑梁覆盖通道,于是将张伟为建房而在通道内搭设的脚手架支撑木架拆除。张伟报案,经公安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王明恢复脚手架支撑木架的协议,然而,王明并没有主动履行协议约定。 [color=rgba(0, 0, 0, 0.9)] 张伟则认为,王明家屋檐滴水一直浸流往到自家新建房柱脚,侵害到其权益,他一忍再忍不说,王明竟然拆其脚手架支撑木架,一怒之下,将王明诉至法院,要求王明恢复脚手架支撑木架,锯掉或撤除其排水到其房屋柱脚的屋檐。 [color=rgba(0, 0, 0, 0.9)] 王明当然不服,他觉得,他的房屋先修建,而张伟的房屋后修建,是张伟将房屋建得太过靠近,侵占到了他的宅基地范围,自家屋檐滴水才会浸到其房屋柱脚,错不在他,是张伟有错在先,还“恶人先告状”,而且,张伟更为了扩大二楼房屋面积,在通道上方处搭建挑梁拟建阳台,覆盖通道,实在“太霸道”了,于是反诉对方,要求王伟拆除通道上方挑梁。 [color=rgba(0, 0, 0, 0.9)] “占天又不占道,凭什么要我拆?” [color=rgba(0, 0, 0, 0.9)] “好意思吗?以前我们都住老房子时,通道就是敞开的,共用的!你怎么能那么霸道?” [color=rgba(0, 0, 0, 0.9)] 两家争执不断,矛盾越发尖锐。 [color=rgba(0, 0, 0, 0.9)]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与张伟的房屋前后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装修房屋虽然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能逾越正当合理的限度,并且应当积极预防和避免对相邻方造成不利影响。张伟在二楼自行设置挑梁的建设,导致王明必进屋必经的唯一通道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从原本空旷状态变为封闭状态。其行为对相邻住户的生活环境及房屋质量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也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王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张伟的施工行为进行的阻止行为,仅针对张伟在通道上方自设挑梁覆盖通道,只要其不覆盖通道,王明并不阻止其使用通道搭设脚手架辅助其开展其房屋主体建设,在阻止行为中也未有故意破坏导致损失的情况;另,张伟诉请锯掉或撤除王明家与其相邻一侧屋檐的请求,相邻纠纷已经村委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已经生效,王明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未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故张伟的诉请不予支持。 [color=rgba(0, 0, 0, 0.9)]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伟的诉讼请求,且其要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在自家房屋二楼搭建的位于通道上方的建筑设施。 [color=rgba(0, 0, 0, 0.9)] 张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工人正在拆除二楼挑梁)
[color=rgba(0, 0, 0, 0.9)]法官说法: [color=rgba(0, 0, 0, 0.9)]公民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改装,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相应改装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应注意相邻保障义务,不得妨碍其他邻居的合法权益,从而超越邻居的“容忍限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每一位公民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身体力行。
[color=rgba(0, 0, 0, 0.9)]法条链接: [color=rgba(0, 0, 0, 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color=rgba(0, 0, 0, 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color=rgba(0, 0, 0, 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color=rgba(0, 0, 0, 0.9)]来源:雷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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