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认识罪犯徐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出狱后,自2020年5月至2022年12 月期间,李某某先后从徐某某处购进价值 41万余元卷烟,除少部分自用外,大部分卷烟批发出售给王某某、杨某某以及何某某等人进行零售。
2022年12月12日,李某某在销售卷烟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无烟草专卖品许可证,其通过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共计获利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品相关许可证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良好营商环境,更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作者:丹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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