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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凯里:售卖假茅台 被罚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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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5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消费者报贵阳讯(记者刘文新)贵州省凯里市名豪烟酒商行销售15瓶假茅台酒,日前被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1.5万元。  
    11月4日,凯里市消费者潘先生向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万博分局投诉称:他于11月2日和11月4日,先后在凯里市名豪烟酒商行购买了17瓶53度茅台酒,每瓶售价950元,共计16150元。他喝了其中的两瓶后怀疑是假茅台,请求赔偿及查处。
    11月4日,消费者潘先生和名豪烟酒商行经营者罗建国均同意将剩余的15瓶茅台酒封存,等待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派技术人员前来鉴定。11月11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委托鉴定的15瓶茅台酒进行现场鉴定,结论为“该批送检样酒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侵犯我公司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贵州茅台’专用权”。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得知,经营者罗建国在进行食品采购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情况下,擅自从不明身份上门推销人员的手上进货,且无法提供进货发票及该批次商品的注册商标证明文件。
    经核算,这批茅台酒共计15瓶,售价950元/瓶,非法经营额为14250元。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认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这起案件经凯里市消费者协会万博分会调解,双方于11月23日达成协议:名豪烟酒商行退还消费者潘先生全部货款1615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名豪烟酒商行销售假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经营者罗建国有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情节,且在案发后赔偿了消费者损失,并表示悔过,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
    12月7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名豪烟酒商行作出行政处罚:没收15瓶假茅台酒;罚款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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