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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90后小伙贪图便宜,低价购买他人盗窃耕牛,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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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低价购买他人盗窃来的耕牛,还自以为这种“贪便宜”的行为是正常的,拒不认罪,日前,这名“90后”倔强小子赵某某被锦屏县人民检察院送上审判席,锦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赵某某接过判决书泪流满面,悔恨不已。
搜狗截图16年12月26日1539_28.png
资料图
案件介绍

2014年11月14日9时许,吴某某窜至锦屏县铜鼓镇铜鼓村将被害人姚某某的的一头板栗色母耕牛盗走,路过赵某某经营的农场时询问赵某某是否买牛,赵某某问价后见吴某某价格低廉,经两人讨价还价,以2600元价格成交,赵某某因怀疑牛的真正来源,便写了一张收据,内容为:今收到买牛款2600元整,签字成交后一切法律后果与购买人无关,要买牛的吴某某签名,买得耕牛后不久便被公安机关发现将耕牛退回。赵某某在侦查阶段还能认罪,但在庭审中却拒不认罪,当庭翻供,一直辩解自己并不知道该牛是赃牛,只是觉得价格便宜就买了,自己低价购买耕牛的行为是正常的,自己不涉嫌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
赵某某以如此低的价格2600元购得(后经物价部门鉴定,牛的市场价格为7200元),而且赵某某还主动写了一张收据提及一切法律后果与购买人无关,结合赵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赵某某应该能认识到此牛可能来路不正,可以推定赵某某明知牛为赃物,但低价收购,因此,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关科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大家
不要以为天下会掉馅饼,在生活中切勿贪小便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及犯罪!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靠自己劳动所换来的合法收入,才能真正装入自己的口袋,改变自己的生活。



(来源:黔东南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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